正在加载数据...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学习园地>宣传栏

自治区级优惠政策(四)

文章来源:贺州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7日 点击数:1,922 A- A+

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财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对港澳资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 2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 6 给予风险补偿。

●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港澳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单笔担保业务担保额在 1500 万元以下(含 1500 万元)的融资担保责任额自治区财政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上年结转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 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 4‰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当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 2 给予风险补偿。港澳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可放宽至 3%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在小额贷款公司空白县申请设立机构的,取消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由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提高到 30%

对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50 万元。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 0.5% 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金融机构为我区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 0.01% 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充分利用中国证监会扶贫“绿色通道”。加大我区 33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扶持力度,大力培育龙头企业,鼓励贫困县域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和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鼓励贫困县域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鼓励有意愿的拟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迁入贫困县;对县域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增值产生的税收部分,由当地财政按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对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推荐的融资担保项目,融资金额在 2000 万元(含)以下的,纳入政策性担保范围,按照年化 1.5%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用;融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无法纳入政策性担保范围的,按照年化不高于 2%的优惠费率收取担保费用。融资金额在 2000 万元(含)以下融资担保项目占总融资担保项目比例不低于 80%

●对纳入政府再担保体系的业务,总体上按照“4321”的比例分担风险责任。其中,担保基金、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在“原担保机构”40% 的风险分担份额中各承担 50% 的损失;对单户融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无法纳入政府再担保体系的业务,按照 541 的比例分担风险责任, 即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承担 50% 的损失,担保基金承担 40% 的损失,客户所在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10%的损失。

5.《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本通知自 2018 1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 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 改制经费补助 100 万元,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改制时的确权、评估、审计、法律手续等费用。

●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拟上市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 0.5% 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广西企业, 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广西的总部级证券机构,注册资本在 2 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2 亿元以下、1 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以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0.5% 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每成功新增挂牌 1 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给予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 1 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广西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1.5% 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金融机构为广西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额的 0.01% 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在广西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41 号)完成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募集到位资金 2 亿元(含)以上、且超过 60% 投资在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参股的除外)。

●支持广西企业引入股权投资,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1000 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到位的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除外)。

●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 1 亿元(含)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 

6.《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服务脱贫攻坚战略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本通知自 2018 5 18 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对成功保荐(推荐)区内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介机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实现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奖励 30 万元,分别给予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奖励 10 万元;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奖励 10 万元;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推荐机构奖励 1 万元。

●对贫困地区的企业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 400 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 350 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 100 万元, 对贫困地区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上市或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 我区贫困地区的奖励 300 万元,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所在县各承担50%。对贫困地区的股份制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自治区财政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到我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股改、挂牌、托管、融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即审即挂”政策,并减免股份公司首次挂牌费用。对已在区外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进行股权托管、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到我区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并将注册地迁至贫困地区的,享受上述同等奖励。同时,对贫困地区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增值产生的税收部分,由当地财政按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7.《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财政按其当年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2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 0.6%给予风险补偿。 

8.《自治区台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支持台湾银行、保险、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广西设立总部、分支机构,同等享受云南—广西延边金融改革试验区政策。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决战极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支持政策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对到极度贫困地区投资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 1000 万元、每年每家合作社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贷款额度,财政全额贴息补助期限可由 3 年延长至 5 年。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发行金额的 1.5% 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鼓励工业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经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1.5%给予奖励,当年度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企业上市(挂牌)“三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对股改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 100 万元。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得上市审批部门 正式受理的广西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 100 万元;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广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广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公司注册地迁至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广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区内贫困地区的企业利用 IPO“绿色通道”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总额提高到 400 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总额提高到 350 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总额提高到100 万元,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上市或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贫困 地区的奖励 300 万元。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以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 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区内贫困地区企业实现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 机构奖励提高到 30 万元;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奖励 10 万元。

●对广西境内上市(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自治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 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给予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 1 万元;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贫困地区企业实行“专人对接、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即审即挂”政策,并减免股份公司首次挂牌费用,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推荐机构奖励 1 万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推动 1 家拟在境内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每成功培育 1 家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自治区财政均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每成功培育1 家境内外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鼓励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强首府战略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含新兴产业)和科创项目,自治区、南宁市政府投资基金可按投资总额不超基金 50% 的比例与合格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
X
贺州政协
微信公众号
贺州政协
委员履职通APP
X
贺州纪检监察
信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