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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认定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贺州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7日 点击数:2,077 A- A+

贺州市“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认定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贺政规【202011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支持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贺州)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桂发改开放规〔2020303 号), 加快贺州市“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和龙头企业的发展,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四新”企业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嵌入和深化应用为基础,以技术创新、产业链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为内核的企业。

重大贡献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在区内外或者在贺州具备一定行业影响力,有较强的发展潜力,产值(经营收入)或实缴税收的总量或者增速在各所属行业排在贺州市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贺州市“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认定奖励工作的咨询、指导、管理和监督。审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投资促进和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工商联、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章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认定贺州市“四新”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贺州市注册并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现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当年“四新”产业(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比重达 50%及以上的企业,获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平台的企业。

3.新设立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 10 万元,已设立企业当年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量(以 2019 年为基数)不低于 10 万元;

4.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申报年度向前推三年内企业无严重失信记录。

第五条 申请认定重大贡献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贺州市注册并纳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现有产业目录导向和贺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3.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申报年度向前推三年内企业无严重失信记录;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对贺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须年产值(营收)达 1 亿元(含)以上且实缴税收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企业须年产值(营收)达 5000 万元(含)以上且实缴税收在 8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认定的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认定资格:

1.以虚假资料申报其他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

2.具有偷税漏税,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恶意欠薪等不良情形的;

3.其他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认定奖励申报工作每年一次,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具体由市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开展认定奖励申报工作的具体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并交验原件)一式三份、电子材料(加盖公章)一份:

1.贺州市“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特殊行业的许可生产、销售的批文、企业申报年度的财务报表等;

3.贺州市“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资格认证证书等);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四章评审与认定

 

第九条 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自行组织申报材料,并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市审核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市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申报通知要求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再由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市审核领导小组。按照工作职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现代农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市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现代服务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负责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商贸流通业企业和互联网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其他行业企业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申报材料的审查。

第十一条 市审核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形成拟认定名单,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如果申报企业存在会审难以界定的情况,市审核领导小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不收取企业费用。拟认定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通过审定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颁 发贺州市“四新”企业证书和年度重大贡献企业证书。

 

第五章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2020 1 1 日至 2025 12 31 日,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四新”新设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年度起,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的 70%予以奖励,获得奖励的年度累计不超过 5 年;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四新”已设立企业,自申报认定年度起,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超过 2019 年的增量部分,按新设立企业标准予以奖励。

2020 1 1 日至 2025 12 31 日,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新设立重大贡献企业,按照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的 70%予以奖励;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已设立重大贡献企业,其申报年度当年 对地方财力贡献超过 2019 年的增量部分,按新设立企业标准予以奖励;重大贡献企业获得奖励的年度累计不超过 5 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所指的地方财力,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贺州市留成部分总和。根据目前中央、自治区财税相关规定,国内增值税地方留成 34%,改征增值税地方留成 3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 30%。文中提及的“当年、年度”均指企业形成贺州市地方财力当月算起,至同年的 12 月末截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企业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由受益的市、县(区)财政、工业(产业)园区按财税分成分别负担。奖励资金纳入市县(区)财 政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奖励资金由企业到市政务中心东融政策咨询服务专窗办理,涉及市本级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拨付企业,涉及县(区)的奖励资金由本县(区)政府按程序拨付企业,做到“一窗受理、一表 通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责令其全额退回获得的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贺州市“四新”企业证书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申请地方财政奖励的,其认定之日起的第二年、第三年须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材料进行复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地方财政奖励。

第十八条 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既符合“四新”企业又符合重大贡献企业的,地方财政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 则兑现。

第十九条 支持贺州市“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开展产业化创新和规模化升级项目建设,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相关专项 资金。房地产、银行保险、烟草销售、油气销售、通讯等行业企业不列入本办法重大贡献企业的认定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投资促进和商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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