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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优惠政策(三)

文章来源:贺州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7日 点击数:1,880 A- A+

  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和投资 1 亿元人民币以上、每亩投资强度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优先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生产性物流(即生产企业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和相应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研发、工业设计等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对占用 25 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 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 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实施高端研发机构集聚计划,吸引跨国公司在广西设立区域性研发中心,对世界 500 强企业在广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研发总部,由所在地实行前三年"零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的政策,需要建设用地的,按照集中统筹和分级保障原则予以优先保障。

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或分年度缴纳。

●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 不增收地价款。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354560”改革提升服务企业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且净用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均在 1 万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生产的, 不需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以上环评文件的简单工业项目从申请核准或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一)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 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 补缴土地出让金。(二)在鼓励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 率、调整用地结构的方式,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增加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 15% 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不得分割。(三)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在取得合法产权后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以能独立使用的不动产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四)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 5 年。

●进一步优惠工业用地地价。(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15% 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50% 执行。(二)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 70% 执行。(三)对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减半征收海域使用金;建设海洋牧场、人工渔礁等公益性事业项目免收海域使用金。大力发展深海养殖,对 10 米等深线外的深海养殖用海免收海域使用金。

8.《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服务业企业用地享受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用地政策。

9.《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 年)>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社会投资的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各地在供地价格上给予优惠,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 70%。新建养老床位800 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工业用地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首次申请延期的,可按原租赁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租金。

●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间,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工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延期的,弹性出让总年期不超过 50 年的,可按原出让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

11.《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广西制糖企业加工能力整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整合加工能力的制糖企业产业链延伸项目,优先支持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试行用地指标核销制,由自治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除商品住宅、旅馆、餐饮用地外,其他用地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直接报批用地,项目报批材料通过审查并完成缴费后,自治区直接予以核销用地指标。

●按照集中统筹、分级保障的原则,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发展大会承办城市项目库的项目,除商品住宅、旅馆、餐饮用地以及应由自治区统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优先在市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保障,不足部分在具备用地报批和开工条件后由自治区优先调剂安排。

●文化旅游用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的 50% 缴纳,余款 1 年内缴清。 

●免费向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项目提供现有 110000 地形图及相关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地质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发展文旅创意产业项目,利用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的场部、局址、工区、场房民居开展森林休闲、森林康养项目,且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评估认定并依规批准后,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原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 5 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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