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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优惠政策(二)

文章来源:贺州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7日 点击数:1,949 A- A+

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鼓励创办科技型民营企业,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 70%。自治区财政给予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奖励 100 万元, 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创新型企业奖励 50 万元。

●对新办的民营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进入台湾产业园和自治区级工业园的台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对台商投资的现代物流业重大项目,电价经报批后按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收取;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收取。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 500 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 2%、贴息时间不超过 1 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进入港澳产业园和国家、自治区级开发区的港澳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气、用水价格执行,用电按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 50% 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包括征地管理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登记费、船舶港务费、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新药审批费等 42 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 3 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获得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自主发布信息的,自治区补助每个产品 2 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 万元。

●对新进入我区投资的世界 100 强和国内前 50 强电子商务企业,并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电子商务企业、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鼓励更多的限上企业入库,对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在 1 年内补贴奖励 5 万元。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降低一批涉企收费标准,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降低20%;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的 90%执行。对创业创新小微企业免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环境监测服务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等 42 项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证照工本费以及农作物品种审定费等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征收部分涉企收费,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8.《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购买首套住房契税实行全额补贴。

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 2018 7 1 日起,将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广西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4 号)降低 25%的基础上, 再降低 25%

●自 2018 7 1 日起,取消公路路产补偿费中的增设道口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费两个收费项目。

●自 2018 8 1 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 中的传送费 

●自 2018 7 1 日起,停收六寨至河池、河池至都安、隆林至百色、那坡至靖西、靖西至崇左、三江至柳州等高速公路的一类桥隧车辆通行费。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 1.5% 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金融机构为广西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按年度累计发行金额的 0.01% 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和身份证、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凭国家职业资格证和身份证,可在区内城镇地区申请落户。本科及以上急需紧缺外籍人员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可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和工作许可。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在区内城镇地区自主择地落户。

●实施急需紧缺人才优惠住房政策,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人才 公寓对急需紧缺人才给予租金减收或免收优惠,有条件的地方,租住人在租住满 5 年后可按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所租住房。

12.《自治区台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台资企业在广西设立研发平台,符合《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部门评审时择优对应用基础类、应用开发类和高端智库类创新研发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 800 万、1000 万和 800 万元的项目资助。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1000 万元。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车型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每款车型自治区财政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新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并开展新能源汽车研发工作的研发机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 50%

●鼓励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和自治区组织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不超过 70%的场地租赁费补贴;对于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其广告费的 5% 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对在广西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两旁停车位进行停车的,一律减半征收停车费。纯电动城市物流配送车入城不受限制。  

1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 年)>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专业化服务组织连锁运营的城市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场所。专业化服务组织利用租赁场所或自有场所开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对连锁经营网点达到 10 个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给予不超过 2 倍标准的运营补贴

15.《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积极培育中国 500 强、世界 500 强企业,凡在广西境内注册企业进入中国 500 强、世界 500 强名录的,由自治区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 500 万元、1000 万元用于资助科研开发应用活动。

1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 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7.《广西壮族自治区糖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广西制糖企业加工能力整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本通知自 2019 7 31 日起施行,施行截止日期到 2022 12 31 日。

●对整合加工能力的制糖企业产业链延伸项目,自治区优先安排糖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为项目总投资 30%,最高扶持额度 600 万元。对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的,可连续两年安排资金扶持。

1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进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免除行政许可事项中由企业负担的质量技术评审费用,所免费用由财政资金支付。停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检测收费按收费标准价格的 90% 收取,其中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的检测收费按收费标准价格的 80% 收取。

●免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的检验单位提供价格 10 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到现场工作的出机费。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规模以上企业大型检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施框架性服务合同化管理,根据检验项目和检验费用数额,通过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按收费标准价格的 80%90% 收取费用。 

1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世界 500 强、国内 100 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可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从自治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0 万元的配套资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入孵企业研发补助、种子资金等。对孵化器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50 万元以上的,按 1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 5 万元的标准对科技孵化器给予补助。

●对企业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治区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资助;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品牌,对获得自治区认定的广西名牌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对在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工业园区内 10 千伏大工业电力用户以园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由售电公司捆绑代理或电网企业免费服务。2017 年用电量超过 1000 万千瓦时(含)的用户也可自行参与交易。用户购电价以水电和可再生能源保障收购电价 0.3111 /千瓦时为基础, 降低 0.085 /千瓦时组织企业进行专场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 0.54/千瓦时。 

●自治区首批 38 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电力用户以集聚区为单位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 0.54 /千瓦时。

●服务器数量超过 1000 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实现到户电度电价 0.349 /千瓦时。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对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 10 万元,对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每家奖补 5 万元。

●对经核定具有一定规模的“瞪羚企业”,连续 3 年按每年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研发经费总额的 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企业,按照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由自治区财政对其上一年度享受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的新增研发经费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对研发经费投入强度高、投入大的企业给予特别奖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 1000 万元; 对经评定的自治区级创新研发平台,按广西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等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给予奖补。对世界 500 强、国内 100 强企业在广西新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并在广西实现产业化目标后,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奖补。

●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获得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区内工业企业,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按单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 50%给予奖励, 单户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对通过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不纳入奖励范围。

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广西境内进行转化的,成果转化后按照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与新增销售情况,对转化成果的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20%40% 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属于重点领域的,另外增加技术交易额 10% 比例的奖励性后补助,单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0 万元 

22.《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培育和支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新进入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和获得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直接纳入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管理,优先获选当年度或下一年度广西工业企业十佳奖。对纳入广西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库管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23.《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来桂工作并获得国家人才项目经费资助的海内外专家人才,由自治区财政按国家资助经费标准给予 1:1 的地方经费配套。

●建立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岗位津贴制度。对全职引进到广西工作、认定为第一至第四层次的人才,自治区财政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每人年度岗位税后津贴:第一层次 100 万元,第二层次 30 万元,第三层次 20 万元,连续发放五年;第四层次 10 万元,连续发放 3 年;对非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实际工作时间没人给予每月 8 万元、2 万元、1.5 万元、0.8 万元税后岗位津贴。同时,分别给予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所带的科研创新团队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税后岗位津贴,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自主分配。对第五层次人才, 可由用人单位或工作地本级财政按月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

●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制度。职引进的各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聘用合同,可享受一次性税后住房补贴。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由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人 200 万元、120 万元、100 万元的住房补贴。第四、第五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或工作地本级财政负责,具体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对非全职引进的各层次人才,其在桂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尽力提供良好的住房保障。

●建立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科研补助经费制度。对全职引进的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科研补助经费:第一层次一次性补助 1000 万元;第二层次每年自然科学类 100 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 30 万元,连续补助 5 年;第三层次每年自然科学类 60 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 20 万元,连续补助 5 年;第四层次每年自然科学类 20 万元、哲学社会科学 10 万元,连续补助 3 年。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 1:1 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给予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场租补贴。经认定为第一至第四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在广西创业的,按企业实际支出的场租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起 2 年内给予 500 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场租补贴,第 3 年给予 500 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场租补贴。所需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本级财政承担。

●重奖成果和贡献突出的人才。支持广西各行各业人才参加本行业领域国际或国家科技奖、荣誉奖项评选,对获得奖项的,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 1050 万元奖励。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的高技能人才,以及新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创业成果突出、为地方财税增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由本级财政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财政扶持政策摘要 

●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新建码头项目加大用地、用林、融资等要素保障,优先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和建设,按实际情况给予 50 万—100 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对新建500 吨级以上(含 500 吨级)泊位的码头业主,给予总概算 30%的补助; 对年吞吐量达到 50 万吨以上的港口运营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建立产业转移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分享机制,即对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重大项目,在投产后 3 年内,转出地区仍可以分享该项目不高于 30%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转出地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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