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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优惠政策(一)

文章来源:贺州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7日 点击数:2,003 A- A+

(一)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民营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从事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④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特色名镇名村发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新入驻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在特色名镇名村投资兴办旅游等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均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含景区、饭店、旅行社),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免征房产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广西会展业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会展场馆经营企业免征自用房产部分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跨越发展十大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国家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 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在广西投资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 5 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贫困县新办符合国家鼓励类条件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免征 5 年、减半征收 5 年”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外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区外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8.《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广西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从 2013 1 1 日起,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新办民营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 年。

●民营物流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9.《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6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工艺,水泥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企业从事上述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 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

●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认定的减按 1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

●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50% 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5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 6 年至第 7 年减半征收。

●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 5 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在其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经济带内经批准开山填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年,第 5 年至第 10 年减半征收。 

●建立产业转移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分享机制,即对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重大项目,在投产后 3 年内,转出地区仍可以分享该项目不高于 30% 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转出地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商定。 

●对投资经营港口码头,符合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港口码头用地,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用收入 50% 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认定的减按 10%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 

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自 2018 5 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

2019 1 1 日至 2021 12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19 1 1 日至 2021 12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 2018 1 1 日至 2020 12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原有政策口径执行。

●自 2018 1 1 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10 年。

●自 2018 1 1 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 2018 7 1 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 2018 1 1 日起执行。 

●自 2017 1 1 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我区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区内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自 2018 7 1 日起,在国家规定税额幅度内,将车船税中核定载客人数 20 人(含)以上的客车(包括电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的适用税额分别降低至 480 /辆·年、16 /吨·年、8 /吨·年、16 /吨·年和 16 /吨·年。

●自 2018 5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 5 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职业院校设立的,且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经营性实训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5.《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行业协会商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脱钩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免征。

16.《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广西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从 2013 1 1 日起,区内注册的且进驻保税物流体系和“无水港”经营的新办民营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50% 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的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 年。  

1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贺州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贺州市新注册的从事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现代物流、旅游业等西部地区鼓励类服务业产业中的法人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 50% 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8.《自治区台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促进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符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自 2019 1 1 日至 2021 12 31 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  50% 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培育和支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工业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薪金总额 8%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自治区级平台公司和市级、县级平台公司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其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 70%(含)以上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易地扶贫搬迁业务收入占该公司(单位)业务总收入 50%(含)至 70%(不含)的,减半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2.《印发关于加快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建设在北部湾经济区、东兴国家开发开放试验区、中马钦州产业 园等区域内的自治区重大项目中的食品、汽车、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机械、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医药制造、纺织服装 与皮革、生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等 14 大千亿元产业项目企业, 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依法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依法五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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