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优惠政策摘要(六)
(六)《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扶持政策及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贺发〔2018〕3 号)政策摘要
●符合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项目总投资额达到 5 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 250 万/亩、在贺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项目总投资额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为准),且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批立项,项目前期手续完成,达到开工建设要求的可享受扶持奖励政策。符合生态健康产业发展的文化旅游项目,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高星级酒店、高端乡村旅游以及新型文化旅游综合体的项目可优先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经市发展改革和旅游部门核定,同时符合第四条要求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可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1.由市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不超过总投资额 15% 的资金补助,用于支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2.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缴入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含营改增)属于市本级(含市级和市辖区级)财政可支配部分,企业足额上交后,在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以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方式予以补助。
3.项目开业之日起 5 年内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市本级(含市级和市辖区级)财政可支配部分,在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文化旅游专项发展资金中以扶持发展的方式予以补助,用于文化旅游企业培育市场。
●经市发展改革和旅游部门核定,同时符合第四条要求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可享受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项目在建期间以及建成后 3 年内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本级(含市级和市辖区级)有权免收范围内给予免收。
2.属于自治区级收取的费用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
3.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协调相关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
●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新建和改扩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程序依法予以调整。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在项目用地、项目报批、项目融资等方面优先支持。由发展改革、旅游等部门积极争取列入自治区层面重点项目,同时享受相应的政策。
●对新评定的国家 5A 级、4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100 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旅游度假区、自治区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对列入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创建期内(以三年为限)每年给予 400 万元、300 万元的支持;对列入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县,创建期内(以三年为限)每年给予 300 万元的支持,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一次性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县(区)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的奖励,用于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地方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建设。
●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 500 万元、50 万元、5 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酒店奖励 100 万元。用于酒店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一次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新创建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以上奖励主要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距离市中心半小时左右车程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后达到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或五星级农家乐标准的特色乡村旅游点,经市乡村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后,从市级乡村旅游发展资金中给予 80 万-100 万元的补助奖励。具体的扶持奖励实施方案由市旅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 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自驾车营地一次性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用于营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新建的 3A 级、2A 级旅游厕所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改建的 3A 级、2A 级旅游厕所一次性分别奖励 8 万元、3 万元。对新建或改建旅游集散中心,达到一级、二级、三级标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补助,用于补助旅游集散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新建的旅游咨询中心、旅游标识牌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
●对在国家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大赛中获得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一次性分别给予 2 万元、1.5 万元、1 万元、0.8万元奖励。对在自治区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大赛中获得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一次性分别给予 1.5 万元、1.2 万元、0.8 万元、0.5 万元奖励。
●旅行社组织大型旅游团队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1.旅游专列团队。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乘专列到我市住宿 2 晚以上,游览 3 个以上收费景区,人数达到 300 人(含 300 人,下同)以上,每专列补贴组织方 3 万元。
2.旅游大巴团队。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外游客乘旅游大巴车到我市住宿 2 晚以上,游览 3 个以上收费景区,人数达到 200 人以上,每团补贴组织方 3 万元。
●年度客源接待总量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来贺州旅游,在我市住宿 2 晚以上,游览 3 个以上收费景区,年度累计接待游客基数达到 5000 人以上的旅行社可申请年度客源接待总量奖励。
分级奖励标准如下:达到 5000 人次以上,奖励3 万元;达到 6000 人次以上,奖励 4.8 万元;达到7000 人次以上,奖励 7 万元;达到 8000 人次以上,奖励 9.6 万元;达到 9000 人次以上,奖励 12.6 万元;达到 10000 人次以上,奖励 16 万元。
2.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贺州旅游,在我市住宿 2 晚以上,游览 3 个以上收费景区,年度累计接待游客达到 1000 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申请年度客源接待总量奖励。
分级奖励标准如下:年度累计人数达到 1000 人次以上,奖励 1 万元;年度累计人数达到 2000 人次以上,奖励 3 万元;年度累计人数达到 3000 人次以上,奖励 6 万元;年度累计人数达到 4000 人次以上,奖励 10 万元;年度累计人数达到 5000 人次以上,奖励 15 万元。
●接待游客年度排名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按照年度累计接待国内游客人次排名,排名进入全市前 3 名并且年度旅游人次达到 5000 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 8 万元、5 万元、2 万元。
2.按照年度累计接待境外游客人次排名,排名进入全市前 3 名且年度旅游人次达到 1000 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 8 万元、5 万元、2 万元。
●对邀请我市以外城市的旅行商来我市考察踩线、策划推广贺州旅游产品的市旅游企业,经报市旅游发展委审批同意后,按照落地考察踩线实际发生费用的 30% 给予补助。
●对旅游企业、乡村旅游点开展手机智能终端(APP)、智能导游服务、智能化管理等“智慧旅游”应用系统以及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的,给予实际投入资金的 20% 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 20万元)。
●对具有工艺改良、研发创新,且能形成规模化生产,就业率高、带动性强、市场效益明显、入选“广西旅游必购商品”的特色旅游商品(指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生产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 万元的奖励。
●对于交通系统、标识系统、导游服务等旅游要素相对完善和规范,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可作为旅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的工业旅游点、农业旅游点、城市旅游点、养生旅游点等,视产品特色、接待规模给予一次性 3 万-5 万元的奖励。
●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商场),且营业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 100 元/平方米;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 1000 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最高补助 40 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如中医药旅游示范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点、森林旅游示范点、水利风景区、文化旅游基地等),一次性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