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数据...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学习园地>宣传栏

贺州市优惠政策摘要(四)

文章来源:贺州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7日 点击数:1,713 A- A+

(四)《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21 号)政策摘要

 

委托方式

受托方由市政府发放聘书并签订委托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争议解决机制的约定等。实行三年一聘,在有效期满后,受托方需要继续从事委托代理的,可提出延长委托期限申请,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方不支付受托方任何佣金。

受托方权利义务

1.受托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贺州市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以及有关招商项目资料;

2)可享受项目引进成功后招商引资奖励。

2.受托方应履行的义务:

1)了解熟悉我市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和推介;

2)掌握国内外投资动向,积极向委托方推介项目投资信息,介绍客商到贺州进行投资考察、项目洽谈等;

3)负责提供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4)协助委托方组织有关经贸洽谈活动;

5)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奖励条件

受托方申请奖励必须满足的条件:

1.引进贺州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控股方式投资于我市的新建招商引资项目。

2.引进单个外来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入 1 亿元人民币以上,在贺州完成工商登记的招商引资项目。

3.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4.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受委托方,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受托方,按照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每 1 亿元给予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2.对成功引进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1% 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
X
贺州政协
微信公众号
贺州政协
委员履职通APP
X
贺州纪检监察
信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