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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优惠政策摘要(三)

文章来源:贺州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7日 点击数:1,756 A- A+

(三)关于促进贺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试行)(贺台规〔20201号)政策摘要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1% 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 3 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1% 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经审核认定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 300 万元,如该企业在认定次年缴纳两税地方留存部分超过 3000 万元,每超出 1000万元再奖励 100 万元,累计落户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

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工作,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数字贺州产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加快柔性透明显示屏生产线、铝电子信息产业、贺州通航小镇等重大项目建设。对于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台资企业在贺州建设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获得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并在贺州范围内形成产业化生产的,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 10 万元奖励。

帮助和支持台资企业依法享受与贺州本地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1)设在贺州且符合免税条件的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对经认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本市台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台湾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人民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纳税 30 万元)人民币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8)对进驻两岸园区项目以及实际利用 5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台资制造业项目,且对贺州经济社会有特别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用地给予优先保障。

台湾同胞到贺州创业同等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补贴等政策。除享受《关于促进桂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所列的优惠政策外,还同等享受市级出台的各类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优惠、住房租金补贴等政策。

鼓励台湾大学生来贺州实习见习就业,对灵活就业后缴供社会保险费的离校 1 年内未就业台籍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金额的 2/3 。对台湾大学生在贺实习期间的食宿、交通、人身意外保险费用予以补贴,同时给予来贺台湾大学生毕业后每人每月不低于 900 元的见习补贴。

将台湾籍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就业创业政策享受范围,同等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对毕业 5 年内的台籍高校毕业生来贺州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可申请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吸引符合条件的台湾优秀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或其他台湾人才来贺州工作,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资金资助、生产办公用房补贴等待遇。

1)引进国家重大人才项目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优秀台籍专家学者,安居补贴和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具体由我市和引进对象洽谈商定。

2)引进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技术)台籍带头人,各类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台籍人选,给予安居补贴 40 万元,生活补贴 2000 /月。

3)引进自治区(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科(技术)台籍带头人,给予安居补贴 30 万元,生活补贴 1000 /月。

4)引进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台籍研究生,给予安居补贴 20 万元;其他专业人才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台籍研究生,给予安居补贴 15 万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台籍研究生,给予生活补贴 800 /月。

5)引进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且具有硕士学位的全日制台籍研究生,给予安居补贴 10 万元;其他具有硕士学位的全日制台籍研究生,给予安居补贴 6 万元。

6)对市直单位引进的事业编制全日制硕士学位台籍研究生以按 300 /月生活补贴的方式发放,连续发放 3 年,按年度集中发放。

7)引进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台籍本科生,安居补贴 6 万元。

对我市引进符合相关规定的台籍人才,提供每月 1.25 万元生活补助(税前,可视具体情况调整),用于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和保险缴纳;科研工作经费资助以 6 个月、12 个月、24 个月为期限,补助标准为 2.5 万元(6 个月)、5 万元(12 个月),10 万元(24 个月)。

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曾在世界 500强企业中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台籍留学人员,在贺州工作期间的薪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可执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

常住本市一年以上的老年台胞(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 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可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登记办理老人优待证,并按照《贺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试行)》与贺州市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高龄补贴等待遇。

现阶段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

808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50 元;909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100109 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600 元;11011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2500 元;120 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5000 元。

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县(区)按照市级高龄补贴标准,结合实际制定。补贴标准随社会经济发展适时提高。

鼓励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贺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贺台合作学校与广西企业共同培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除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外,用工双方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学校每人每年补贴 0.1 万元、0.2 万元、0.8 万元、1.2 万元。

支持贺台人力资源机构互设分支机构,深化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交流合作。

1)为我市全职引进台籍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认定考核后,每引进 1 人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2)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企业输送产业 工人,且用工双方签订 6 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 500 /人—1500 /人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奖励。

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较高、带动能力较强的入园企业,给予前 3 年免除土地租金,后 2 年每年补助土地流转费 500 /亩(补助面积每年不超过 500 亩)的政策支持。

对台资企业、台商个人在两岸园区投资的现代农业、观光体验园、文艺创作工作室可申请减免所得税。对两岸园区内企业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申请按 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与园区签订长期(25 年)创业工作协议的台湾大学应届毕业生及符合青年创业条件者,给予每年 12000 /人的生活补贴,最高以 5 年为限。资金来源由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区管委会列入财政统筹保障。

对两岸园区内创业、工作的台湾青年和台湾大学生,入住园区青年人才公寓的,给予最高 3 年的租金减免。租赁园区指定办公室场所的,减免第一年租金,第二年补贴 70% 租金,第三年补贴 50% 租金,办公用房以 100 平方为限,办公室租金补贴期限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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