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优惠政策摘要(二)
(二)《贺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奖励实施办法》(贺政规〔2020〕9号)政策摘要
1.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我市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 1500 万美元以上(含 1500 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项目财政受益政府可按核定的企业实现税收第一年地方财政贡献量 3%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具备开工条件(如购买土地、厂房建设等)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含 500 万美元)的企业,由项目财政受益政府一次性奖励 50万元人民币。具备开工条件(如购买土地、厂房建设等)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超过半年到一年内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含 500 万美元)的企业,由项目财政受益政府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人民币。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额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财政受益政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 2% ,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同时满足同等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可按最高的标准进行奖励,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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