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第051号提案的答复
B类(为正在解决和列入当前规划逐步解决)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
邓少安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创新有关政策,让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尽快发挥效益的建议》收悉。现将建议办理答复如下:
为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随着我市城区经济建设速度加快,农村征地拆迁量越来越大。与其同时,“两地”安置工作让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发挥效益成了最大的难题,一是农民群众内部分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小组分配不了;二是农民不相信村委不同意统一由村委管理;三是政府部门注重项目征地工作,没有重视农民产业发展用地的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目前真正办理手续交付农民使用的产业用地确实比较少。多年以来,形成积重难返,恶性循环的局面,影响政府信誉,阻碍地方经济发展。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两地”安置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城区建设又快又好,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坚持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应先着力落实解决“两地”安置的建设问题。
一、您建议中提出创新规划政策,给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商业性质的用地规划,给予建设施工许可。自2007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的通知》(贺政发〔2007〕9号),明确了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安置途径。但在实施工作中出现了政策把握不准确、工作开展不平衡、项目选址难落实、回建地和产业用地基础设施建设未完善、未及时办理供地手续、未交付土地使用、农民群众内部分配难等一系列问题。我局根据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实际存在的问题,主动思考制定规范性文件,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经过半年多的充分调查、反复酝酿、多次论证,为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规范和完善农民回建地和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推进征地拆迁工作;今年经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土审会审议通过,决定由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出台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和回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从“两地”规划和管理原则、产业发展用地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引导农民利用等各方面作出了规范性管理意见。《意见》中第(十五)条中规定已取得产权证的产业发展用地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或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用于酒店、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市政府鼓励建设项目的,允许补办出让手续,市人民政府按照出让评估价的10%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第(十六)产业发展用地需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用于商业、娱乐、住宅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除酒店、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市政府鼓励建设项目外),如不涉及产权转移的可直接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如涉及产权转让的,由产业发展用地权利人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其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开进行挂牌交易。对上述两种情形,市人民政府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后的出让评估30%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
因此,《意见》明确已取得产权证的产业发展用地可以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收取出让金后,允许补办出让手续,农民产业发展用地依法定程序可以改变使用权权属。同时明确:放宽产业发展用地建设主体限制。产业发展用地土地权利人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土地利用方式是产权租赁、入股合作的,根据土地租赁或合作合同和土地权利人申请,允许承租者或合作者作为产业发展用地项目立项(备案)、报建和建设主体。不再在报建审批出现临时建筑问题。
根据市规划局贺规划用地函〔2017〕12号的意见,据统计,历年来中心城区已批复农民产业发展用地规划面积为5247292.84平方米,约合7870.939亩。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皆确定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包含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金融保险用地、艺术传媒用地、娱乐用地、康体用地等等。农民可以自主或合作经营商服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层面也完全可以得到保障。
二、您建议中提出服务指导好农民产业发展用地申请办证等工作。已完成征地拆迁的产业发展用地办证难,主要原因是农民内部分配是关键,政府部门是办证主体,所以针对现实存在问题,《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和回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五条、对规范和完善“两地”交付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产业用地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后,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原则上以村委会为单位进行移交管理,并提供产业用地涉及被征地农民享有土地面积明细表。如被征地村民小组一致要求分配到各小组集体的,由产业用地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持和指导产业用地分配,形成分配方案。如协调分配未果的,统一移交村委会管理,由村委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议事规定,负责具体管理和利用。明确规划部门按照“两地”规划和分配方案,做好“两地”细化规划和放线定点工作,并及时提供规划图件和规划设计条件给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办理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城区政府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工作人员按照办理“两地”供地手续所需材料,及时收集并提供给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两地”供地手续,将“两地”兑现落实交付农民群众。引导产业发展用地管理:产业发展用地申请登记需经产业发展用地土地权利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自然村、村民小组)的名义进行登记,也可以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产业发展用地土地权利人独资成立的企业名义进行登记。
另外,我局门户网站办事指南公布有产业发展用地办证所需有关材料和具体材料样本,手续简便、材料简单,只要各乡镇(街道)落实具体人员为农民群众收集、整理、完善和提交材料,按照所需填写内容完善提交即可给与办理供地手续,关键问题是要落实。
征地拆迁工作事关被征拆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关注,共同支持,也需要社会各阶层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我局将积极配合各部门及城区政府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办理“两地”土地使用权证,引导农民科学管理和使用产业发展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被征地农民群众今后生活出路问题。
在此,感谢您对市政府征地拆迁落实“两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会办:市规划局
市国土资源局:
来文《关于征求<关于创新有关政策让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尽快发挥效益的建议>答复意见的函》已收悉。我局为该议案的会办单位,经研究,我局答复意见如下:
一、近年来我市中心城区农民产业发展用地规划保障落实情况
(一)加大农民产业发展用地规划保障力度,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之需
近年来,我局对农民产业发展用地都按照片区来进行集中规划,做到严格保障,全力打好征地拆迁攻坚战。比如:生态新城核心区规划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分为五个集中安置区,用地面积共为1973.01亩,占整个片区建设用地比例达12.46%。按照中央、自治区及我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我局提前谋划,高起点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控规时候,协调编制单位对接城区政府,安排落实规划农民“两地”用地。比如:在编制《厦岛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规划八步区农民产业发展用地446.857亩,平桂区农民产业发展用地261.876亩,占整个片区建设用地比例达9.95%。目前,中心城区尚有南环路以南片区和贺州学院西片区尚未编制控规,计划今年委托编制单位,在编制控规过程中安排农民“两地”规划用地。
(二)落实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商务用地性质
据统计,历年来中心城区已批复农民产业发展用地面积为5247292.84平方米,约合7870.939亩。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皆确定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又细分为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金融保险用地(B21)、艺术传媒用地(B22)、娱乐用地(B31)、康体用地(B32)等等。农民可以自主或合作经营商务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层面完全可以得到保障。
(三)缩短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审批时限,实行最优化审批服务
涉及我局办理的农民产业发展用地手续主要为“一书两证”,分别是: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审核时限分别为20日,而我局承诺办结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限为3个工作日,办结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限为5个工作日,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限为10个工作日,已压缩审批时限一共为42日。
二、存在问题
(一)由于国土部《划拨用地目录》划拨地不能进行经营性质的规定,现所有农民产业发展用地都是以划拨的方式供地。因此,农民产业发展用地规划赋予的商务用地性质,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后续办证手续基本停滞。
(二)完成征拆工作的农民产业发展用地交付难,农民群众需将产业发展用地分配到被征地村民小组,但由于其内部分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分配方案未落实,无法办理手续。
(三)按照原有政策,城区范围内产业发展用地按照征收农民用地面积的10%标准执行,规划安排在临街的产业发展用地按比例分摊临街道路的面积。从上述例子也可以看出,已覆盖控规片区范围内基本有10%左右的建设用地作为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再扣除农民回建地和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道路、学校、医院、办公楼等等),所剩下的可供政府开发的建设用地已很少。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2017年5月9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和市规划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和回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产业发展用地按照被征地农民意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商业铺位产权安置和留地安置方式,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意见》明确已取得产权证的产业发展用地可以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允许补办出让手续。农民产业发展用地依法定程序可以改变使用权权属。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划许可手续,让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尽快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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