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县级政协工作创新发展的思考

来源:贺州政协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9日 浏览次数:2,601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就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政协工作提出了新思想、新论断、新部署、新要求,是我们做好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重要遵循。县级政协作为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习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和对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造出更多更好的能体现政协特点、发挥政协优势的新方法、新途径,是推动人民政协事业新发展的关键所在。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县级政协如何创新发展谈几点个人粗浅的看法。
  一、创新委员遴选机制,夯实政协履职水平的基础
  目前各级政协委员的遴选工作日趋民主、规范。大多数政协委员能够较好地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但现在县级的政协委员遴选机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准入条件过于宽泛,不够严谨,委员履职能力有待提升;遴选程序不够透明,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遴选方式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竞争;政协存在委员“荐”与“管”脱节现象。这些问题导致委员结构不合理、代表性不强,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相当部分委员并不热爱政协事业,仅仅是把委员名号作为一种荣誉,一种政治资本来对待,对政协组织的活动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不与参加,政协召开的会议也不发言或被动发言,有的委员任期内没有撰写一件提案和反映一条社情民意。这既浪费了民主政治资源,又有损政协组织的形象,极大地影响了政协履职的整体水平。因此,切实创新政协委员遴选工作方式,提高委员的履职能力,夯实政协履职水平的基础势在必行。    
  (一)健全和规范委员准入机制。把好入口关,是提高委员遴选质量关键环节。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在政协委员遴选中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委员的政治观和综合素质。要建立由党委牵头的委员遴选机构,政协党组要全程参与委员遴选工作,确保政协有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队伍。避免出现“荐”与“管”脱节和“挂名委员”、“哑吧”委员现象。二是提高委员遴选透明度。要进一步完善委员遴选程序,扩大遴选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本党派、团体、界别群众的广泛酝酿、推荐、提名,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复协商,使真正有代表性的高素质人选委员。避免出现 “指定”和“钦定”的委员。
  (二)创新委员遴选机制。一是在委员推荐方通过“民主选举”提出推荐名单,然后进行组织考察、综合评价、公示等“协商民主”程序,通过这一创新机制产生政协委员。二是通过“直接推荐”和“竞争遴选”两种方式产生政协委员。推荐方一方面可以按照分配的名额“直接推荐”一定数量的政协委员,同时要提出一定数量的候选人,提交政协常委会以投票的方式进行“竞争遴选”。
  (三)探索委员培养机制。探索后备委员人选的发掘和培养机制。建议在委员人选的推荐与考核环节,保留一定额度的候补委员,由政协组织候补委员进行政协相关知识和履职能力培训,邀请候补委员参加一些政协会议和活动,并对候补委员进行综合能力评价和考核排名,当委员出现空缺时按顺序递补。
  二、突出政协特色,着力推动协商民主发展。
  虽然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已初步确立,协商民主的地位、方式、内容、程序等也在相关文件中予以确认。但是,由于文件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缺乏机制保障,现实中许多县级协商民主过于形式化、协商主要集中于政治和经济领域,对于社会领域协商相对较少,加之部分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人民群众对协商民主的参与积极性不高,导致协商民主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协商效果不尽如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要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这一重大判断,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一基本定性,切实落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战略任务。人民政协的协商是经常性、制度性、专业性的工作,政协组织要在实践中着力于提高政协协商民主的专业化水平。一是注重协商活动的规范性。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意见,完善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协商议题提出、活动组织、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推动政协协商民主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二是注重协商形式的多样性和广泛性。要坚持和完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等协商形式,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协商机制,逐步扩大对口协商的范围和层次,进一步提高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创新界别协商,积极探索调研协商、网络议政、媒体协商等新的社会协商形式。在组织专题协商、专题调研、专项视察时,要注重参与协商的界别委员与社会人土的各种比例,推进广泛、多层次、多领域和常态化的协商民主格局。三是注重协商的实效性。充分发挥政协有关会议专题协商等履职平台作用,注重组织大会发言和委员联组、界别讨论,营造民主和谐氛围,提高议政协商的质量和成效。创新监督形式,通过整合监督力量、强化监督职能,提高协商结果落实实效,促进政协的工作积极性。 
  三、延伸基层政协工作触角,扩大政协影响范围
  当前县级政协已是人民政协的最基层组织,人民政协的组织体系没能延伸到乡镇(街道)一级。虽然一些县级政协也在探索性的建立乡(镇)联络组,但还不够普遍。政协工作触角的延伸不到位,致使县政协在农村反映社情民意方面存在一定的缺憾,存在反映三农问题准确性不够、深度不够等问题。因此必须延伸政协工作的触角,扩大政协工作覆盖面。
  贺州市平桂区在乡镇(街道)建立政协工作联络组的做法值得参考与借鉴:一是制定政协乡镇(街道)工作联络组的工作条例,明确联络组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和人员组成。三是按照“五有”完善政协联络组机构建设。即:“有人员”联络组由乡镇(街道)的干部职工3-5人组成,组长由乡镇(街道)在职的正科级干部兼任;“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有统一配备的日常办公用具”;“有专项办公经费”;“有工作制度”。三是不断推进联络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积极发挥联络组的平台作用。区政协根据新时期政协工作的要求,通过每年向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级别组下发年度“工作指导意见”,切实提高联络组的工作针对性。通过乡镇(街道)政协工作联络组拓展政协工作覆盖面,扩大基层委员对政协工作的参与度,加深农村群众对政协工作的了解;通过搭建基层政协组织团结民主的平台,密切人民政协和各界别委员、各界别委员和基层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政协工作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四、加强党的建设,推动政协事业不断创新发展
  全国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因此,作为各级政协组织,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同志在全国政协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政协和地方各级政协党组织高度重视党建工作,落实和完善党建工作制度,广泛开展具有政协特点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党的全面领导在人民政协得到加强。同时,政协党的建设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设置不健全、政协特点不突出、党员委员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需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切实加以解决。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人民政协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发挥各级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政协工作的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为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奋斗。
  因此,各县级政协必须把党的建设放在加强自身建设首要工作来抓紧抓好,以党的建设统领政协各项工作创新发展。一是要进一步健全政协党的组织体系,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提供根本保证。通过延伸党的组织设置、开展支部联创共建活动,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政协系统实现全覆盖;通过组织建设强化党员委员的组织管理,大力纠治“二线意识”,努力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通过党的制度建设贯穿政协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以党的建设统领政协各项工作。通过对政协组织党务干部集中培训、轮岗交流、实践锻炼等途径,不断提升政协党务干部的专业化水平、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党建工作组织机制,规范政协行动。通过规范“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健全政协调研视察、机关管理、自身建设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政协工作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来谋划和推动,保证政协履职方向不偏不倚,保证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在政治上更加清醒坚定,政务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行为不断规范,为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制定加强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教育管理的具体措施。教育和引导委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带头参加协商讨论,在政协各种履职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凝聚各界委员积极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履职活动,共同致力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彰显新时代政协委员的新作为,谱写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作者系平桂区政协法制提案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