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贺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03年2月19日政协第一届贺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7日政协第二届贺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0年8月28日政协第四届贺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广西东融先行示范区、推动贺州高质量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贺州市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贺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贺州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中共贺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接受指导;加强与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经验;加强与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的科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了解提案内容并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中共贺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要更加注重质量,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讲求质量而不追求数量。
(四)提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出。提案的格式,包括案由、案据、建议、提案者。案由即提案题目,用简明的文字,鲜明地表达主题,一般规范写法是:《关于……的建议》《关于……的提案》。案据是指提案提出的依据。提出提案的依据要求充分,要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事实依据。建议是对提案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建议是提案的重点,要求具备前瞻性、战略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
(五)提案一般在贺州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委员履职通APP进入“提案”提交(涉密的除外),网上提交联名提案需联名人网上确认。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界别和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对口协商会议、界别协商会议、年度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重要的社情民意信息等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办理方式。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单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为主会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单位,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提案者。
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大会提案的审查原则,提出初审意见,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大会提案一般应当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完毕,确需进一步协调的提案,可推迟至全体会议闭幕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平时提案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指名举报的;
(六)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八)为本人或者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属学术研讨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所提建议已经解决的;
(十三)超出我市职权范围的。
不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况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贺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共贺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收到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办,并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委员会说明理由。经提案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转交其他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贺州市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中直区直单位,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部署、督促检查提案办理工作。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抓好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确定办公室或者相应的业务科室为单位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科室,并明确分管提案办理工作的负责人和提案工作联络员。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办理工作程序,明确办理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应当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注重提案办理质量,讲求实效。凡提案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有条件解决和采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解决采纳;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和采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解决或无法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对列入计划拟解决的跨年度提案,要加强跟踪办理,并及时向提案者、提案委员会反馈提案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大会提案,要在当年8月底前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若该届第一次会议在下半年举行,另作要求)。闭会期间的平时提案,要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者说明,同时函告提案委员会,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对提案者作出答复的应是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机构,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者。
单办的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主会办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办单位要在2个月内(平时提案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办理意见后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四条 提案办理复文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复文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党委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复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对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要逐条答复。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办理复文由单位领导签发,用单位公函纸和文号发文,加盖单位公章,准确标示办理复文分类,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中直区直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本单位上级有关部门。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办理复文电子版须上传“贺州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在15日内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反馈给提案委员会。提案者也可以在贺州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上直接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重新答复。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办理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确定年度本单位的重点办理提案,并将提案综合分析报告和确定的重点办理提案及时函告提案委员会。
对市委、政府、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办理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承办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重点办理提案制度。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牵头办理。牵头办理重点提案的负责同志要指导承办科室制定好办理工作方案,做好对重点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和有关协调工作;采取与提案者当面沟通、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形式,深化对提案的认识,重视和采纳提案者在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推动部门工作,使重点办理提案取得实效。办理重点提案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应作为本年度单位提案办理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向提案委员会报送年度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
第二十九条 市政协商请市政府在当年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由政府领导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 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把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开展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三十一条 提案督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提出方案,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三十三条 进一步完善市领导督办重点提案的制度。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提案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立案提案中遴选出拟由市委、政府、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市委、政府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可以采取阅批、调研、协商办理等方式进行督办;市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可以采取专题调研、视察、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督办,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重点提案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发文通知有关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
重点提案督办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当建立重点提案“回头看”机制。市政协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要加强跟踪办理,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三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布提案办复进度、上门走访、检查、调研、评议等方式,检查督促一般提案的办理。
对列入计划拟解决的跨年度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跟踪督办,及时了解情况,促进落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六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市政协给予表彰,激发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和承办个人的积极性。
第三十七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国家、自治区和贺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提案建议的落实表示满意。
第三十九条 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提案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四十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承办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提案公开
第四十一条 提案公开包括提案内容公开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第四十二条 提案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能公开的主动公开。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三)提案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第四十三条 提案公开的主体:对于单办、主会办的提案,单办单位和主办单位是提案公开的主体;对于分办的提案,各分办单位是提案公开的主体。
第四十四条 提案公开的程序: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时,对提案是否公开进行同步审查,确定需要公开内容和办理结果的提案。同时,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市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
第四十五条 提案公开的方式: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提案的内容、办理结果、办理总体情况、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说明、有关工作动态等信息在本单位或政府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四十六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八条 政协各县(区)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