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问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1.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都经历了哪些过程?
1980年9月25日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规定,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十二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2年2月9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规定,社会主义事业不但需要人口有计划地发展,同时要求我们的人民德智体全面发展。因此,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是: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要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000年3月2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规定,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2001年12月29日,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对于再生育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3.《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对再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4.根据《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在广西的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自主安排生育?
广西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根据《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是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二是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5.广西对产假和生育假是如何规定的?
《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6.《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在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方面有哪些变化?
《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于精简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精神,从方便群众、鼓励合法生育出发,对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手续进行改革:一是将再生育审批的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二是简化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只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如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书、伤残鉴定书等)即可以办理。三是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再需要公示,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四是延长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领时间。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时间由原来的分娩前扩大为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地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修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由群众自主选择。
7.《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助政策是如何调整的?
《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包括独生子女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等在内的各项原有奖励扶助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政策。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8.《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出台后,如何确保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
为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广西人口和计生条例》,逐步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配套政策,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做好奖励优惠政策衔接的工作,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继续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深入实施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母婴健康幸福工程,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的培养。
(四)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深化诚信计生,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稳定和加强县、乡级计划生育工作力量,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五)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保障力度。进一步完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实行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帮扶力度,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家庭发展政策。